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奶酪区城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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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管理办法》经盟行署 2024 年第 3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锡林郭勒奶酪品牌”)监督管理,提升品牌声誉与知名度,规范品牌授权使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奶酪是盟委、行署打造的,旨在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致富增收的优质农产品品牌。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品牌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中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分为传统锡林郭勒奶酪产品与锡林郭勒奶酪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包括奶豆腐、楚拉、毕希拉格、酸酪蛋4种传统乳制品及其延伸天然产品。

  第三条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授权标志主要包括:锡林郭勒奶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志、锡林郭勒奶酪普通商标及相关著作权图形。

  第四条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宣传标志主要包括:锡林郭勒奶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样、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志、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口号,各类包装物容纳物、各类宣传品及文创衍生品,各类品牌旗舰店店宣及店招等。

  第五条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建设、运营重大事项由行署研究决定;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为行署授权的品牌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同时承担盟品牌建设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工作。盟协会作为行署授权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区域公用品牌标志持有人,与联席会议其他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授权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锡林郭勒盟区域内奶酪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申请、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品牌的相关内容,针对其他线上、线下销售主体,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行署研究审核。

  第六条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授权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行署主导,自愿申请。

  (二)试点先行,逐步扩面,优中选优,动态调整。

  (三)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  与品牌管理有关责任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传承丰厚而久远的历史文化积淀,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二章  特 性

  第八条  锡林郭勒奶酪产地范围为锡林郭勒盟全境,包括下辖的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太仆寺旗、正蓝旗、多伦县、乌拉盖管理区十二个旗县市和一个管理区,以及下辖的各苏木镇(场)。

  第九条  锡林郭勒奶酪的奶源取自内蒙古自治区内的优质鲜奶,经锡林郭勒草原特有的天然菌群作用自然发酵后制成。其味道微酸或微甜,奶香浓郁,口感柔软细腻且筋道、有嚼头,是一种高蛋白、高钙以及富含大量微量元素的发酵乳类食品,

  第十条  锡林郭勒奶酪是用鲜乳经发酵、凝固、排乳清、成型制成的乳制品,主要工艺步骤为:选取产自内蒙古自治区内的优质鲜奶,经锡林郭勒地区特有的天然微生物群落,在低温(18~25℃)自然发酵2-7天;出现凝乳现象后,经排乳清及揉搅,根据需要添加特定风味的其他食品原料,至延展成型后装入模具。

  第十一条  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分为传统锡林郭勒奶酪与锡林郭勒奶酪,传统锡林郭勒奶酪包括原味奶豆腐、楚拉、毕希拉格、原味酸酪蛋、甜奶酪、甜味酸奶酪、奶酪图德、甜味乳清酪等8类产品,蛋白质含量在26%以上;锡林郭勒奶酪包括风味奶酪、冰酪昔、冻干奶酪、风味酸奶酪、风味乳清蛋白酪、拉丝奶酪、风味奶酪图德、巧克力奶酪、熏奶酪、烤奶酪、软奶酪等11类产品,蛋白质含量在18%以上,产品种类随新产品研发不断更新。锡林郭勒奶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为蛋白质含量在26%以上奶酪类产品,包括奶豆腐、楚拉、毕希拉格、酸酪蛋4种传统乳制品及其延伸天然产品。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二条

  (一)申请主体需拥有法定注册商标,产品符合预包装食品相关规定,加工场所建立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生产过程和产品符合锡林郭勒奶酪相关标准。申请主体为小作坊的,产品年产量需在5吨以上,申请主体为企业的,产品年产量需在10吨以上。

  (二)申请主体原奶需来自盟内牧户及自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全年原奶采购量中盟内原奶采购量不得低于50%,并逐年增加采购比例;盟外原奶需采购自规模化养殖场自产奶,并出具检测报告,其非脂乳固体含量不得低于12%,乳脂率不得低于4.2%,蛋白质含量不得低于3.2%。申请主体属地政府定期对原奶采购情况及品质进行核实。

  (三)申请主体需通过品牌预授权验收,按要求入驻锡林郭勒奶酪追溯防伪系统,开展生产信息录入等工作。

  (四)近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连续三年或同年连续三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无商标侵权、失信以及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积极主动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品牌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一)申请主体属地政府需具备原奶、产品检测能力,每周至少一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主体原奶、产品进行检测,方式以快速检测为主,必要时进行定量检测。其中农科局负责原奶检测,主要检测项目包括:蛋白质、脂肪、非脂乳固体、兽用抗生素和三聚氰胺等5项内容。属地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产品检测,检测项目包括:铅、水分、蛋白质、脂肪、酸度、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大肠杆菌和霉菌等9项内容。

  (二)属地政府应建立冷链物流体系,协助有需要的授权主体将产品运送至盟文旅投公司在锡市设置的锡林郭勒奶酪产品储运中心、旗县分中心或呼市地区。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小作坊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主体常态化向属地政府申请品牌授权,属地政府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将拟授权名单上报行署审定。

  (三)行署审议后确定授权主体,开展品牌授权工作。

  (四)品牌正式授权前,设置3个月的预授权期,期满后,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预授权主体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对外公示;未通过验收的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

  (五)公示无异议,盟品牌中心、协会与授权主体签署《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授权许可协议》),颁发《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品牌使用证》)和荣誉牌匾。盟协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备案的要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相关材料备案。

  第十六条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授权范围包括:奶酪生产企业、小作坊,线上线下等市场主体,以及文化、旅游等官方区域宣传、品牌推广活动。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授权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授权产品包装上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标志。

  (二)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标志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优先享受追溯设备、门头牌匾、产品外包装(小作坊)等补贴以及项目、资金等扶持政策。

  (四)对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八条  授权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入驻锡林郭勒奶酪产品追溯系统,按要求开展原奶进厂、产品生产等信息录入工作,所有品牌产品须粘贴锡林郭勒奶酪品牌追溯二维码标签。

  (二)开展产品包装更换、店面升级、宣传推介、渠道建设等工作,产品包装须符合锡林郭勒奶酪品牌使用规范,突出品牌LOGO,设计包装图样经市场监管局、品牌中心、协会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印制。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标志使用、销售渠道等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相关信息反馈工作,维护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声誉。

  (四)按监管要求提供原奶检测报告及授权产品的质量抽检报告。

  (五)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按规定缴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

  (六)积极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品牌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授权主体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授权主体产品可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中由盟内奶源制作的奶豆腐、楚拉、毕希拉格、酸酪蛋及其延伸天然产品,可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其余奶酪产品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并根据产品类型在外包装袋上标注“锡林郭勒奶酪(传统)”与“锡林郭勒奶酪”字样。

  (二)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锡林郭勒奶酪品牌。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品牌的实体店(含多级授权)须严格规范名称,悬挂统一的店宣及店招,经销的产品必须为锡林郭勒奶酪品牌产品。专营店(专卖店)开设须向品牌中心及协会申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品牌的电商(含多级授权)须严格规范名称,按照品牌统一标志进行店面设计,经销的产品必须为锡林郭勒奶酪品牌产品。旗舰店(网店)开设须向品牌中心及协会申请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文化、旅游、餐饮、物流、销售等服务型主体或个人,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征集、竞赛、慈善、商业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形向品牌中心及协会申请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申请备案,不得擅自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品牌。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品牌授权实行年检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授权主体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年检通过的继续授权;年检未通过的,收回《品牌使用证》并取消品牌授权使用资格。

  第二十四条  授权主体在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授权资格。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存在关键性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的,产品品质低于锡林郭勒奶酪相关标准的。

  (二)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检出兽药残留、三聚氰胺等危害性指标的;连续三年或同年连续三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发生商标侵权、失信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盟内原奶比例低于50%或品牌产品产量超出原奶可加工量,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

  (五)包装制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六)不按照要求配合开展质量追溯和品牌宣传的。

  (七)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锡林郭勒奶酪品牌标志的。

  (八)其他影响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声誉的行为。

  授权主体取消或主动退出锡林郭勒奶酪品牌使用,须交还《品牌使用证》与荣誉牌匾;对于取消或主动退出锡林郭勒奶酪品牌使用的,将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  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授权主体的行为对锡林郭勒奶酪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将不得继续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品牌,3年内不再受理该主体的使用申请;同时,将被列入各部门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在申请各渠道项目、政策资金时不予安排,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锡林郭勒奶酪品牌运营、监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公安局、品牌中心以及盟协会等部门单位建立长效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锡林郭勒奶酪品牌运营、监管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品牌中心与传统乳制品协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5日起生效。

  原盟传统乳制品协会2022年9月20日发布的《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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