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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蓝自然资决字〔2023〕01号

来源:正蓝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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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得的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蓝国用〔2012〕230号、蓝国用〔2012〕231号、蓝国用〔2012〕232号、蓝国用〔2012〕233号4宗及蓝政自然资〔2019〕挂牌出让字第2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总面积为220804.3平方米。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023年11月14日已向你公司送达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权利告知书》《正蓝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经正蓝旗人民政府(蓝政字〔2023〕135号)批准,作出如下决定:

  一、依法收回正蓝旗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蓝国用〔2012〕230号、蓝国用〔2012〕231号、蓝国用〔2012〕232号、蓝国用〔2012〕233号4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蓝政自然资〔2019〕挂牌出让字第2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依照双方认可的评估结果,给予正蓝旗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

  三、正蓝旗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正蓝旗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正蓝旗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7日

  联系电话:0479-423121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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