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施办法
【颁布日期】2000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24日
【法规分类】法律法规
【颁布单位】盟人事劳动局
【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参照内蒙古自区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修定内蒙古自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价(1997)第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中必需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原则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应具备下列设备和条件:
1、盟、市极医院:每张病床占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设有钢丝床或木床、床垫、被褥、被单、床单、枕头、枕套、床头柜、椅(方凳)、热水瓶、脸盆、痰盂、大小便器。
2、旗县级医院:应设有钢丝床或木床、床垫、被褥、床单、枕头、床头柜、热水瓶、脸盆、痰盂。
3、乡镇级医院:应设有木床、床垫、被褥、床单、枕头、热水瓶、痰盂。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电炉费、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特需生活服务费、非治疗用的一次性材料费等。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1、三级甲等医院:10元,床/日;
2、三级乙等医院:9元,床/日;
3、三级丙等医院:8元,床/日;
4、二级甲等医院:7元,床/日;
5、二级乙等医院:6.5元,床/日;
6、二级丙等医院:5.5元,床/日;
7、一级甲等医院:5元,床/日;
8、一级乙等医院:4元,床/日;
9、一级丙等医院:3.5元,床/日;
10、留观床位费: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房床位未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要酌情降低支付标准。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费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先通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床位收费标准,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第八条 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标准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第九条 社会保险部分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条 劳动、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条劳动、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