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1年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
【法规分类】法律法规
【颁布单位】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
为了加强和规范盟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的管理,根据《锡林郭勒盟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及《锡林郭勒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审核关,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第二条 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需组织专家会诊后,方可转诊,转院(专科疾病除外),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问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需和医疗设施或对症治疗手段而无法医治的患者。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治疗确有困难需转诊转院,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提出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并经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及具体医院,主管院长长签字,医教科备案后,经盟社保局主任医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转转院。急危重症参保患者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3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第四条 转外参保患者确诊后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接收患者就诊治疗,但不得挂牌住院。
第五条 转外门诊就医诊治时间为20天,住院治疗时间为60天,如病情危重需延长时间者,应在转院期满前10日内到盟社保局办理转院延期手续。
第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控制转院转诊人数,转院率必须控制在参保人员住院人数的5%以内。
第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按《锡林郭勒盟盟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锡林郭勒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