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1年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
【法规分类】政策文件
【颁布单位】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内容】
为了加强和规范盟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根据《锡林郭勒盟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及《锡林郭勒盟盟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家庭病床收治对象:参保职工中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行动不便的患者;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治疗的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文革中全残人员,可办理治疗性家庭病床。
二、申办手续:患者持定点医院经主治医师按医嘱出具家庭病床通知单、住院卡及详细门诊病历,到盟社保局经主任医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家庭病床。
三、各医疗机构应对设立家庭病床的患者建立规范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医嘱,并对患者每周至少巡视一次,相应做好记录。同时要求对患者的用药与医嘱必须相符。
四、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医院和盟社保局的各项规定和制度,设立家庭病床期间不得在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否则,此费用不予报销。
五、家庭病床每期治疗不得超过二个月,如需继续治疗,按本办法第二条重新办理。
六、凡接受家庭病床的患者,每年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七、家庭病床的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家庭病床撤销后,将审批单、巡视记录及有效凭证交由单位统一到盟社保局按规定报销。
八、本办法由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