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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办理机动车牌证手续
〖发布日期: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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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机动车初次申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必须出具下列凭证:
(1)基础凭证,包括来历凭证(购车发票、调拨单或调拨文件、赠送证明等,进口车须有海关货物进口证明)、技术状况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凭证。
(2)相关凭证,包括原购机动车调节基金缴讫证明、车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籍私车主的护照、居住证明和验车单位的工作证明(或求学证明),或外籍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等等,私人车辆办证还须本人身份证。 车主持上述有关凭证到市、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经检验合格,经予办理核发牌证手续。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公用运输车等牌证由县(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汽车、电车等牌证由市、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外籍车、教练车等牌证由市、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公安厅车管所核发。
是否代办: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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