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
〖发布日期:2007-10-1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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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申请再生育,按《内蒙古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十八条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九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四年;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三年。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育者,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对确有本条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申请生育子女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申办材料:

  1
、农村独女户                  

  由申办人填写《二(三)孩生育指标审批表》,提出申请理由,男女双方签名,提交夫妻双方及其女儿的户口簿原件;结婚证;人户分离者需出据户籍所在地婚育状况证明;有关从事农牧业生产的证明文件。

  2
、少数民族

  填写《二(三)孩生育指标审批表》,提出申请理由,男女双方签名,提交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户口簿原件;结婚证;人户分离者需出据户籍所在地婚育情况证明;曾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退回审批手续及《光荣证》,退回所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

  3
、再婚家庭

  除以上手续外,需提供双方及子女户口簿原件,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离婚证)原件,最新的有关子女归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男女一方丧偶的,需有关部门的死亡证明,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原生育子女数的相关证明。

  4
、不适合再生育的情形: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而生育过子女的;有过非政策生育行为的。

  批准程序:

  1
、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二(三)孩生育指标审批表》,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
、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乡镇审核;再婚原因申请二(三)孩的,由居委会填报《再婚申请二三孩婚育状况报告》。

  3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负责调查核实,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县人口和计生局审核;

  4
、审核无误后签发二、三孩《计划生育生殖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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