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告知
〖发布日期:2007-10-1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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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务内容

  受理全县已婚夫妻的关系证明。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三、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条件

  1、  当事人必须是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

  2、  目前仍为合法夫妻的。

  四、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  户口证明(户口薄、户籍证明);

  2、  居民身份证;

  3、  当事人单位或居住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书。

  五、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1、  证明、证件齐全,符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条件的,当场受理。

  经审查,不符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条件的,追回证明、证件,并当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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