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受理告知
〖发布日期:2007-10-1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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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领证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资格和要求

  1、当事人自愿要求登记离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2、当事人申请离婚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主要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及住房安排等协议事项)。

  四、办事时限和结果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所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从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天以后三十天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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