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7-10-2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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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基层单位制定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各基层单位制定流动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定期督查落实情况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其育龄人口情况,确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二、完善做好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

    为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把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具体办事的公务员执法水平,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真正做到执政为民。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对流动人口达到落户条件的准予其落户,汇同计生、卫生、民政等部门充分发挥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使育龄流动人口普遍获得人口知识,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教育,保证已婚育龄人口享受庄重技术服务项目。

    三、做好流动人口权益的保护工作和救助工作

    人口流动地和流出要建立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的交换通报,协查制度。公安、计生等部门主动为暂住人口办理各种证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做好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工作的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

    充分发挥社区的职能作用,各基层单位要协调社区,做好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暂住人口登记及暂住证、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各项基础工作,准确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相关情况,及时发现各类可疑人员,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服务等处所的治安检查,预防和打击外来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认真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打击流窜犯罪,追捕逃犯的工作机制。完善流动人口通报协查制度,做好流动人口中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和帮教工作,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的新路子,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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