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须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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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件

  1、具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工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2、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3、再暂住地居住已满两年。

  二、办理程序

  1、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现住地的住房、工作、暂住时间等情况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条件,报县、市公安局审批。 

  2、经批准入户的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后,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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