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案件公示
正蓝旗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蓝交综罚字(2021)第3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新XX图 |
身份证件号 |
152530XXXXXXXXXX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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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正蓝旗桑根达来镇塔本敖都嘎查 |
联系电话 |
151XXXXXXX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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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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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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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无 |
法定代表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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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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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1月3日11时00分当事人新XX图驾驶蒙H·1871Y号东南V3轿车从正蓝旗塔本敖都嘎查到正蓝旗上都镇,车上拉了2名乘客。其中有一人收取40元人民币运费,经正蓝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无巡游出租车汽车经营许可。证据有现场视频材料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二章第八条 的规定,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伍仟元人民币(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正蓝旗联社政通信用社,账号54027012200000000001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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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锡盟交通运输局或正蓝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正蓝旗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年11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