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客商为加快正蓝旗经济建设引荐资金、项目,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客商以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入股等合作方式,前来正蓝旗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旗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在我旗投资合作的客商,同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 土地和资源政策
第四条对内外客商,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使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先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凡来我旗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及沙化、退化的草场600公顷以下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可延长使用年限。
第六条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国土字发【2005】73号文件“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精神,按照工业用地最低限价20元/m2收取,先征后返。其实收价格为:上都工业园区每亩地600元,高载能工业园区每亩地500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入驻企业缴纳,土地使用期限均为30年。
第七条内外客商投资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及收费标准办理手续,先征后返,非营利性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入驻工业园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内外客商,按投资额的大小给予土地出让金优惠,核定基准地价为:商服类项目一级500元/m2,二级330元/m2,三级180元/m2;工业类项目一级70元/m2,二级50元/m2,三级30元/m2;住宅类项目一级100元/m2,二级75元/m2,三级55元/m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优惠40%;投资额在500~1500万元的优惠60%;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优惠90%。对已形成工业用地的或其它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达到开发建设规模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九条在我旗境内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结束后,探矿权人可依法优先取得采矿权。对探明储量,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费用。个体私营企业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采矿权还可出租、抵押。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1、对设在我旗境内的国家鼓励类的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在我旗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项目的企业,其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以下优惠,即: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凡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同时符合鼓励类产业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生产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对入驻我旗工业园区的企业或项目(能源、电力、化工项目除外),自企业正式投产之日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3~5年按50%返还。
第十二条内外商投资兴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营业税由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拨付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十三条入驻我旗工业园区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设期内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公益性事业投资,生产性建设投资减半征收人防费。企业建成投产后的其他各项行业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颁布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第十四条对本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依据项目投资,制定相应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
第四章 投资环境政策
第十五条对国内外客商在我旗投资兴建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投资者提供必备的文书,属本旗权限范围内的在2个工作日做出答复,需要盟、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的手续,由旗级对口部门负责联系办理。
第十六条对入驻我旗的企业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由旗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由旗政府颁发“重点企业”牌匾,实行挂牌保护,未经旗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处罚。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实行领导联系重点企业责任制,确定专人协调,狠抓落实,特事特办。
第十七条对引资企业实行“收费目标管理制”和“零征收制”。即收费按有关规定下限式优惠价格,并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由引资企业按照目录标准直接向旗财政局交纳。
第五章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在我旗投资的内外客商,在水、路、电等基础设施项目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只适用于新办企业,本规定发布前引进的企业,按照双方签订合同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正蓝旗发改局负责解释。